(2014)甬慈执民字第51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罗飞龙与孙百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飞龙,孙百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核稿:校对:拟稿: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121号申请执行人:罗飞龙,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孙百员,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罗飞龙与孙百员(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72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百员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被执行人孙百员尚欠申请执行人罗飞龙借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被执行人孙百员需承担本案诉讼费650元,执行费8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51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代理审判员 潘 国 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