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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大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立基与周铁忠、小山子村委会就餐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基,周铁忠,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大窑街道办事处小山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大民初字第216号原告:王立基,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周铁忠,男,57岁,汉族,村委干部,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大窑街道办事处小山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立文,村为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基诉被告周铁忠、小山子村委会就餐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铁忠、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大窑街道办事处小山子村委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立基交纳。代理审���员贺长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