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大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立基与周铁忠、小山子村委会就餐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基,周铁忠,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大窑街道办事处小山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大民初字第216号原告:王立基,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周铁忠,男,57岁,汉族,村委干部,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大窑街道办事处小山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立文,村为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基诉被告周铁忠、小山子村委会就餐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铁忠、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大窑街道办事处小山子村委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立基交纳。代理审���员贺长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