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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高民一终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云南昆钢钢结构住宅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昆钢房地产开始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与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昆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云南昆钢钢结构住宅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高民一终字第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昆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负责人米春荣。委托代理人杜莎,云南云之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昆钢钢结构住宅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旭,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王姗姗,云南经典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建文,该公司项目部副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锡文,云南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云南昆钢钢结构住宅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钢钢结构公司)、云南昆钢房地产开始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昆钢房地产丽江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丽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昆钢房地产丽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莎,上诉人昆钢钢结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被上诉人四川金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建文、张锡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丽中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 颖审 判 员 李 航代理审判员 范 蕾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晓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