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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民初字第58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XX与兰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兰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丽民初字第5887号原告张XX,女,汉族。被告兰XX,男,汉族。原告张XX与被告兰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凤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初相识,2012年6月12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由于双方了解不充分便草率结婚,婚后因双方脾气秉性不和,生活习惯差异较大而经常发生争吵。2014年6月双方开始分居,后因双方就离婚事宜协商未果,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辩称,双方于2008年恋爱,为了结婚也付出较多,虽有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2010年3、4月份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6月12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无子女。2014年7月初,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并开始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期间,亦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且未能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XX与被告兰XX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凤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