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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一初字第017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黄齐兵与天长市天海港口物资中转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齐兵,天长市天海港口物资中转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一初字第01733号原告:黄齐兵,男,1990年10月13日生,汉族,电焊工,住安徽省××山镇××队××号。被告:天长市天海港口物资中转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龙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俊梅,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菲菲,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齐兵与被告天长市天海港口物资中转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黄齐兵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齐兵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齐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齐兵负担。审判员  周玉祥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芦加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