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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张华忠与杨战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忠,杨战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天民初字第769号原告张华忠。被告杨战学。原告张华忠诉被告杨战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华忠、被告杨战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华忠诉称,杨战学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华忠借款,分别于2012年11月2日、18日、22日、12月22日各借款50000元,并于12月30日借款43000元。后因经营不善,无法归还借款,杨战学及其夫高德华向张华忠出具承诺书,承诺以其名下迎春花园7幢甲单元402室房屋抵偿借款,后一直未履行承诺。因催要未果,张华忠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战学、高德华归还借款243000元。被告杨战学辩称,对借款事实及金额无异议,但暂时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杨战学分别于2012年11月2日、18日、22日、12月22日向张华忠出具借条各一份,表明向张华忠借款合计200000元。张华忠称另借给杨战学现金43000元,未有借条,杨战学对此无异议。后杨战学、高德华共同出具承诺书一份,表明以名下坐落于本市天宁区迎春花园7幢甲单元402室房屋抵偿高德华结欠钟亚琴的债务,如有余额,同意将余额抵偿张华忠债务243000元,抵偿查建秀100000元,抵偿汪伟庆债务55000元。因催要未果,张华忠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审理中,高德华称借款系杨战学个人所为,与高德华无关。后张华忠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高德华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杨战学向张华忠借款合计243000元,有杨战学出具的借条为证,且杨战学对借款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张华忠可随时主张权利。现张华忠要求杨战学归还借款合计243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战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张华忠借款24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5元,由杨战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储 丽人民陪审员  黄介华人民陪审员  陈建一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