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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中法刑执字第36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昌金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昌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阳中法刑执字第3624号罪犯昌金辉,男,199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东二法少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昌金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东中法少刑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昌金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昌金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7次;2013年6月、2013年12月均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昌金辉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昌金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浈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