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30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朱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3009号原告:朱某,女,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闫某,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代理审判员 赵洪发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玉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