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知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汤富生、周广豪与周广豪、青岛同瑞祥汽车销售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富生,周广豪,青岛同瑞祥汽车销售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60号原告汤富生,台湾地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徐秋波,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华,山东永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广豪。委托代理人刁玉芬,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兴云,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同瑞祥汽车销售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功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生,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富生与被告周广豪、青岛同瑞祥汽车销售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富生撤回对被告周广豪、青岛同瑞祥汽车销售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 静代理审判员 王绍军代理审判员 纪晓昕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