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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一初字第79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邓子强与莫凯、莫志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一初字第793-2号原告邓子强。被告莫凯。委托代理人韦汉吉。被告莫志柳。第三人苏凤鸣。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子强与被告莫凯、莫志柳、第三人苏凤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子强与被告莫凯于2014年10月21日就被告莫凯的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告邓子强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莫志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子强申请撤回对被告莫志柳的起诉系其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子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邓子强负担。审 判 长  石金前审 判 员  王 攀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瑞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