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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民二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广西山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君凤、黄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山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君凤,黄建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二初字第595号原告广西山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法定代表人樊忠秋,董事长。被告李君凤。被告黄建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山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君凤、黄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山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山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山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0元,减半收取5575元,诉讼保全费4045元,由原告广西山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蒙永富人民陪审员  卢瑞玲人民陪审员  唐耀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春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