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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泸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罗伟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泸刑初字第2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伟,男,生于1974年4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合江县。因本案于2013年3月13日被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区分局抓获,同月27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合江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继红,四川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刑诉(20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伟及其辩护人张继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2日,被告人罗伟的小姨妹金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甲等人一起打牌时输掉9万余元。2011年9月23日,罗伟、任某某(另案)、金某甲、金某乙等人一同吃晚饭时,金某乙等人怀疑金某甲被打了假牌。随后,罗伟电话邀约“李二娃”,金某甲电话邀约李某甲到九支镇莉群宾馆见面了解打牌的情况。罗伟、任某某、金某甲一同前往宾馆的车上,任某某电话指使王某甲(已判)准备工具“教训”李某甲等人。王某甲随即邀约李某乙(已判)、王某乙(已判)、王某丙(已判),四人乘坐王某甲驾驶的贵CZ23**现代越野车,在王某丙租房处取出事先存放的三把砍刀、三套迷彩服及三个摩托车头盔后,将车开往合江县九支镇安溪街一带等候。李某甲等人到莉群宾馆与罗伟等人商议后,罗伟叫李某甲等人第二天来取金某甲欠下的赌债。李某甲离开莉群宾馆后,罗伟电话告知王某甲称李某甲已经离开出来,并追出宾馆向王某甲指认李某甲,随后,王某甲指挥统一穿迷彩服、戴头盔、持砍刀的李某乙、王某乙、王某丙下车对李某甲进行追砍,将其砍倒在安溪街名豪鞋店内后,李某乙、王某乙、王某丙返回王某甲驾驶的车上一同逃匿。被害人李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因右胸廓、肺及全身多处皮肤肌肉裂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罗伟与任某某、王某甲、金某甲共谋,仅由王某甲、李某乙、王某乙于2011年9月24日一同到公安机关投案。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伟辩称走出宾馆不是向王某甲指认被害人李某甲。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伟没有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罗伟帮助王某甲指认被害人李某甲,是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罗伟行为仅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诱因,任某某砍杀李某甲的目的是报私仇,而非帮罗伟或金某甲,因此罗伟构成过失伤害罪;被告人罗伟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积极赔偿。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伟与金某乙是夫妻关系,金某乙与金某甲是堂姐妹关系。2011年9月22日下午,金某甲与被害人李某甲等人一起打牌时输掉9万余元,其中向李某甲借了4万元,向“李二娃”借了5万元高利贷。2011年9月23日,罗伟、金某乙、金某甲与任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同吃晚饭时,金某乙等人怀疑金某甲被打了假牌,任某某打电话叫张某某过来,经金某甲描述李某甲等人长相,张某某告知众人李某甲是跟“罗幺爷”一起打假牌的,任某某随即电话指使王某甲(已判)叫人准备工具“教训”李某甲等人,罗伟、金某甲分别电话邀约“李二娃”、李某甲到合江县九支镇莉群宾馆商谈金某甲还钱事宜。王某甲接到任某某电话后随即邀约王某丙、王某乙、李某乙(均已判),三人携带三把砍刀、三套迷彩服及三个摩托车头盔乘坐王某甲驾驶的贵CZ23**现代越野车前往合江县九支镇安溪街一带等候。任某某开车载罗伟、金某甲、金某乙等人回到莉群宾馆。李某甲等人到莉群宾馆与任某某、罗伟解释金某甲输钱的事情,罗伟叫李某甲等人第二天来收取赌债。李某甲离开莉群宾馆后,罗伟电话告知王某甲称李某甲已经从宾馆出来及李某甲的体貌特征,并追出宾馆向王某甲指认李某甲。随后,王某甲指挥统一穿迷彩服、戴头盔、持砍刀的李某乙、王某乙、王某丙下车对李某甲进行追砍,将其砍倒在安溪街“名豪鞋店”内后,李某乙等三人返回王某甲车上一同逃匿。李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系因右胸廓、肺及全身多处皮肤肌肉裂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晚,罗伟与任某某、王某甲、金某甲串供编造谎言。2013年3月13日,被告人罗伟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受、立案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罗伟的基本情况。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罗伟于2013年3月13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区分局民警抓获,并于次日被寄押在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同月27日被带回泸州羁押并被宣布刑拘。4.本院(2012)泸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刑终字第637号刑事判决。证实本案案件事实及同案犯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李某乙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十四年的基本情况。5.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6.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合江县九支镇安溪街名豪鞋店,在该店面发现多处血泊、滴落状血迹、擦拭状血迹,并将血迹提取,编号为1-3号。7.搜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王某甲投案后,侦查人员根据其供述,在其家中饭厅墙角的储藏室内搜出三个摩托车头盔;在黑色的钓鱼竿袋内发现三把砍刀,其中两把同一样式砍刀刀刃处有疑似血迹;搜出三套迷彩服,其中一件迷彩服上衣右前襟有点状疑似血迹,另一件迷彩服上衣左袖有疑似血迹。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8.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所送检现场靠名豪鞋店右边鞋盒处的血迹擦拭棉签、现场靠名豪鞋店内侧靠右侧的血迹擦拭棉签、现场靠名豪鞋店中部靠外侧的血迹擦拭棉签、黑色渔具包内的棕色木质刀柄砍刀刀刃血迹擦拭棉签、黑色渔具包内挂有一军绿色布条棕色木质刀柄砍刀刀刃和刀背血迹擦拭棉签、王某甲家暗格内提取的2号迷彩服右前襟处附血迹的布片上检出的人血均来源于被害人李某甲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毒物检验意见书。证实从被害人李某甲胃内容物中未检出毒鼠强鼠药成分和安定成分。10.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甲右肩背、右手、左右下肢部皮肤裂创共八处,创缘均整齐、创壁光滑、创腔无组织间桥、创底均深达骨质且骨质有破裂或断折、其中右背部裂创较长。鉴定意见为:被害人李某甲系因右胸廓、肺及全身多处皮肤肌肉裂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11.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9月23日晚上7点50分,听见有人喊打架,望见邮政储蓄所前面公路上一辆越野车朝一转盘方向走,名豪鞋店门口受伤的人是“李三”,杨打电话报警。1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张在经营名豪鞋店。案发当晚19时40分许,从外面跑进来一个男的,三、四个穿迷彩服、戴头盔的男的进来手里拿着东西围着男子打,打了之后就跑了。1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8点许,三个戴头盔、穿迷彩服的男子把一个男子追到名豪鞋店,然后听见鞋店传来“呯、呯”的声音,几秒后三个男子快步离开。14.证人舒某某、赵某乙证言。证实案发当晚19时40分许,三个穿迷彩服、戴头盔的男子在邮政局转角处持刀追砍一男子,将男子砍倒在信用社隔壁鞋店里,三个男子上越野车后离开。15.证人雷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9月22日晚上雷听李某甲讲李赢了“金鱼儿”的钱,“金鱼儿”还欠李的朋友的钱。23日下午,李说“金鱼儿”怪他打假牌。23日19时许,李给“金鱼儿”打电话,“金鱼儿”叫李到莉群宾馆。雷与李到莉群宾馆见到“金鱼儿”、罗伟、“任小四”。“任小四”得知李与“金鱼儿”一起打牌,就说输了该拿就要拿,并喊李第二天来拿钱。二人出了宾馆,走到邮政储蓄所旁边皮鞋店门口,李被三个穿迷彩服、戴头盔的男子持砍刀砍倒在地。三男子砍完上了一辆银灰色轿车离开现场。16.证人蔡某某(被害人李某甲之母)证言。证实2011年9月23日晚上8点过,蔡接到李某甲的电话,李说在邮电局被人砍了。听说“金鱼儿”的姐夫罗伟是“任小四”的兄弟。17.证人向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9月22日晚七、八点钟,其跟李某甲、雷某某、赵某丙、“金鱼儿”、赵某甲等人一起吃饭,饭后听李某甲说他下午和“金鱼儿”等人打牌赢了。18.证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9月22日中午,赵与表妹金某甲、李某甲(“李三”)及李的两个朋友一起吃午饭。饭后,李的朋友提出去喝茶,五人到了一个包间,里面有几个人在赌钱,李的朋友喊大家打牌。金开始赢了几百元,后来输了就跟赵借,赵喊李借,金陆续在李处借了4万元,还在一个放水男子手里借了5万,借钱的男子让金写了借条,欠李的4万元,金要赵帮还3万,因为赵以前向金借过3万元。23号11时许,金某甲打来电话说她姐夫讲“李三”打假牌,赵打电话问李,李否认。晚饭时,李打来电话说要到莉群宾馆把事情说清楚,还说“任小四”和罗伟在宾馆等他。19.证人金某甲(绰号“金鱼儿”)证言。证实2011年9月22日中午,金某甲与表姐赵某甲、李三哥及三个男的一起吃饭,金被劝喝了几杯啤酒就有点醉了。当天下午,金被赵骗到赤水市一茶楼与李三哥、赵某丙、赵某甲、“李二娃”以及李三哥的几个朋友打“牛牛”(赌博),金向“李二娃”借了5万水钱,向李三哥借了4万,全输光了,因为赵某甲之前借了其3万元,金叫赵帮还李三哥3万。9月23日,赵某甲、李三哥打来电话叫金还钱。当日中午,金某甲告诉了堂姐金某乙,金某乙说是不是被人打假牌了,金某甲认为应该不可能被打假牌。当晚,金某甲与罗伟、金某乙、“任小四”、“草包”及任的三四个工人吃晚饭时,金某乙说金某甲可能被人杀了猪(即被打了假牌)输了9万,金某甲认为应该不可能,“草包”说“李三”专门吃赌饭的,打过假牌,“任小四”对罗伟说一会找他们问清楚了,打牌输的就要认。饭后,李三哥打来电话叫还钱,金某甲叫李三哥到莉群宾馆,罗伟打电话叫“李二娃”来莉群宾馆。在回宾馆的车上,“任小四”还打电话喊把家伙准备好。晚上8点,“李二娃”先到,一会儿李三哥和一个女的也到了。在宾馆,罗伟告诉“李二娃”金某甲是罗的小姨妹,“李二娃”说如果早晓得就输不了这么多钱了,“李二娃”还走近给罗伟道歉,“任小四”问了“李二娃”关于金某甲输钱的事情,然后让他们第二天来拿钱。李三哥从莉群宾馆后门走了。罗伟在李三哥出门后也出去了趟。大概隔了几分钟,大街上就有人闹,宾馆服务员出去看了后说是九支镇二转盘有人被砍了。罗伟回来后对金某甲说李三哥被人砍了。后来李三哥死了,金某乙叫金某甲到莉群宾馆,金某乙说“任小四”和罗伟要金某甲与王某甲见一面,金某甲坐了一辆车到了九支石灰溪过去的一个坝子头,与“任小四”、罗伟、王某甲见面,王某甲自我介绍还说去投案自首,并编了谎话教给金某甲。20.证人金某乙证言。证实丈夫罗伟经营莉群宾馆时以金某乙名义向金某甲借了3万元。2011年9月的一天中午,金某甲来找金某乙借钱,并说头天晚上打牌输了十万左右,还讲是跟赵某甲、李三哥打牌。当天下午,罗伟回来,金某乙把金某甲输钱的事情讲了,罗伟也同意还。要吃晚饭时,金某乙与罗伟、“任小四”、金某甲还有任的两个工人一起到赤天化一家饭馆吃饭,在饭桌上,金某乙谈到金某甲可能被打假牌了,“任小四”就问跟哪些人打,金某甲说是与“李三”、赵某甲打牌,在李二那借了水钱,“任小四”就给张草包打电话问“李三”的情况,一会儿张草包就来了,张草包说“李三”是跟罗幺爷一起吃诈钱赌饭的,任听到这个情况有点生气(因为2010年冬天王某甲开任的车子去五通镇石顶场时,车子被罗幺爷的人砸了),就对金某甲说:“这个事情我帮你。”吃饭的时候,罗伟给“李二”打电话喊他到宾馆来。之后,坐任的车回宾馆,“李二”已经在宾馆等了,“李二”积极地与任打招呼,“李二”还说要是晓得金某甲是罗伟的小姨妹就输不了这么多钱了,罗伟也说差钱就是要还的,之后“李二”坐宾馆大厅沙发上。一会儿,“李三”和一个女的一起来了,“任小四”说输了就该拿钱,并喊罗伟拿钱,罗伟到寝室清钱还不够就走到宾馆大厅喊明天来拿钱,“李三”走宾馆后门出去了,“李二”走前门出去了,后门是对着安溪大街。当晚,听服务员、住店客人说九支镇二转盘有人打架。之后罗伟外出过一个多小时。21.证人张某某(绰号“草包”)证言。证实案发前,“任小四”打电话叫张到赤天化一家羊肉馆去。张到羊肉馆后见到任、罗伟夫妇、金某甲、搬运的工头大川及几个工人,金某乙说金某甲头天打牌输了几万,赢钱那方是“李二娃”、“李三”,怀疑对方打了假牌,金某甲描述了“李二娃”、“李三”的长相。任问“李二娃”、“李三”是打假牌的不,张认识“李三”,并知道“李三”是跟着罗幺爷、罗大打假牌的,张就跟任说了,罗伟听后很生气,说了一些抱怨、不满对方的话。任听后心里很不舒服,张估计是因为罗幺爷、罗大的兄弟在石顶场把王某甲打伤,还把任的汽车砸了的事情。任喊金某甲或者罗伟给“李二娃”、“李三”打电话到莉群宾馆拿钱。“任小四”说这个话的意思是拿钱是假,想收拾对方是真。饭后,金某甲、金某乙、罗伟坐任的车先到莉群宾馆,张坐大川的长安车后到,看到赤水市的光头“李二娃”,张知道任要收拾对方就进了任的房间。之后,张和“金老敲”走出房间到宾馆大厅,任站在吧台柱子旁边,罗伟正好从宾馆外面走进了大厅,对任说:“人已经砍了,在老邮局那里砍的。”22.证人任某某(绰号“任小四”)证言。证实其长期租住罗伟经营的莉群宾馆底楼一房间。2011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任和几个收木料的工人及罗伟、罗伟妻子、罗伟小姨妹金某甲一起去吃饭,在车上罗伟说小姨妹被人打假牌输了九万多,还说是“李二娃”、“李三”和罗伟小姨妹一个亲戚一起干的,罗伟不想拿这个钱,喊任帮忙收拾下“李二娃”,当时车上还有罗伟小姨妹和罗伟妻子。在赤水吃饭的时候,罗伟又说不想拿这个钱,任说没有证据不好办,罗伟叫任打电话问下“张草包”那几个是不是打假牌的,任打电话叫张过来。张过来后,说“李三”是打假牌的,罗伟听到就说不会拿这个钱,还喊任叫两个人帮忙收拾下“李二娃”和李三”。金某甲说“李二娃”或“李三”说过即使是罗伟的小姨妹这个钱也照样要收,罗伟听到就更生气了。饭后,任给王某甲打电话说罗伟小姨妹被打假牌了,喊带两个人教育下“李二娃”。任打完电话就告诉罗伟已叫王某甲带人教训一下“李二娃”,罗当着任的面在电话中喊“李二娃”到莉群宾馆拿钱。饭后,任与罗伟、罗伟妻子、金某甲、“张草包”坐车回九支,在车上金某甲讲被打假牌的过程,还说被人劝喝了杯红酒头就晕乎乎的了。到莉群宾馆后,任进了房间,一会儿罗伟进来说人来了。任到宾馆大厅看到“李二娃”,一会儿“李三”和一个女的也来了,罗伟悄悄的问任王某甲怎么还没来,任打电话给王某甲,王说在宾馆外面,不认识对方,任说教育一下就行了,不要整的太恼火。任随后给罗伟说王某甲不认识对方的人,罗伟说在外面教训他们。然后罗伟对“李二娃”、“李三”说钱不够,叫他们明天来拿。“李三”和那个女的从后门走了,任叫罗伟给王某甲指认下,于是“李三”和那个女的走前面,罗伟走后面出了莉群宾馆,距离二十米左右。“李二娃”可能看出来要教训他就没离开宾馆。任进了房间,几分钟后罗伟进来说王某甲提刀把“李三”砍了,当时“草包”、“金老敲”都在。一会任叫“阿飞”开车过来,任坐车经过现场看到派出所的人在,被砍的人还躺在现场。任打电话叫王某甲到九支新区,罗伟也在车上。见面后,王某甲说只砍了几刀,砍得不恼火。在车上,任接到九支派出所所长万江涛的电话问知道哪些人打架的不,任说不晓得。两三个小时后,万又打电话来说那人死了,究竟晓得谁干的不,任说不晓得。任随即打电话给王某甲说人已死了,喊那几个娃儿去投案。任给万所长打电话说是王某甲他们做的,万所长叫来投案。随后,任提出只有自首才被处罚得轻点,王某甲说去投案,任与罗伟商量事情不要扯到二人,并编造出王某甲与罗伟小姨妹金某甲关系好,金某甲被人打假牌后,王某甲帮她把对方的人砍伤了的虚假事实。随后,王某甲给作案的几个娃儿打电话叫他们到宋袁糖果厂斜对面小路等。车到那个地点后,王某甲跟那几个娃儿交代了一会,又上车说有个娃儿媳妇要生孩子了,作案时王没下车,王去投案就少去一个,任与罗伟没反对。后来投案就少去了一个。教训就是打一顿,任还喊王某甲不要整出事。23.证人唐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10点左右,“任小四”打电话叫唐把沃尔沃越野车开到石灰溪接他,唐去接到任、罗伟、王某甲、还有个不认识的女人,任叫唐朝石佛场方向开,在经过宋袁糖果厂时,不知是王某甲还是“任小四”叫唐停车,王对路边几个人说了一阵话,叫他们在原地等,在车上听任说当晚砍了一个人,后来又接到电话说人死了,叫王去自首。车到石佛场后,任又叫唐掉头回九支,罗伟给“林大”打电话,林开了辆力帆车来接王某甲去投案,唐送“任小四”他们回莉群宾馆。唐记不起那个女的何时上车的。24.同案犯王某甲供述。供认2011年9月23日晚19时许,“任小四”打来电话叫带两个人到莉群宾馆帮罗伟的忙,并叫带两把刀,找两块毛巾遮脸。王某甲随即邀约王某乙、李某乙、王某丙,带了三把刀、三套迷彩服和三个摩托车头盔,一起乘坐其驾驶的贵CZ23**越野车来到莉群宾馆附近,并给罗伟打电话,罗伟说要砍的人是“李二娃”,并说“李二娃”已经出宾馆了。四人驾车在莉群宾馆附近没找到“李二娃”,王某甲又给罗伟打手机,罗伟说“李二娃”在宾馆没有出去,同他一路的“李三”已经出去了,因王不认识“李三”,罗伟在电话中描述“李三”穿黑色外套,内穿白色衣服,还有一个三十多岁的女子跟着,王按照罗伟说的特征发现了一男一女,为怕弄错,罗伟从莉群宾馆后门出来向王指认了“李三”和那个女人。随后,王某甲叫李某乙和“王狼狗”、王某乙下车去砍,三人着迷彩服、戴摩托车头盔、每人提一把砍刀就下去了,王某甲因一台货车挡住视线,没看清他们怎么砍的。当晚九、十点钟,“任小四”开车来接王某甲,叫王保密。晚上十一点过,任打来电话叫王到宋袁糖果厂,还说要把罗伟喊起,当时王误以为是叫其喊上王某乙、“王狼狗”、李某乙三人一起去,四人打的到了糖果厂对面一条小公路边等了十来分钟,任、罗坐车来,叫王某甲上车,车往苦竹溪方向开。任编造王某甲与金某甲关系好并帮金出气砍了“李三”、罗伟与王某甲谈去恒二家吃酒的事了解到“李三”去宾馆时间的虚假事实教给王某甲,并叫金某甲来让王某甲认识。一会,金某甲坐“林大”的车子来了,王某甲认了下金某甲。一分多钟后,任喊林开车送王某甲到宋袁糖果厂接王某乙三人一起去自首。林接到王某乙三人正要离开,任小四、罗伟的车也到了,罗伟叫王某甲上车,罗伟说可以少去一个,王说一个是侄儿,一个是媳妇要生小孩,罗伟说媳妇生娃儿的那个不去。在车上,王某甲对王某乙和李某乙说,如果扛不住了,就说是其叫他俩去干的这事,不要牵扯到“任小四”和罗伟,他们都答应了。三人就到派出所投案了。25.同案犯王某乙供述。供认2011年9月23日晚7点过,王某甲开了一辆越野车过来叫王某乙和李某乙跟他去找一个人。三人开车到王某甲处拿了砍刀、迷彩服和头盔。然后,王某甲开车在九支镇上到处转着找人,还一直和别人通话,车至九支镇二转盘邮政储蓄所正街门口,王某甲指着一个正打电话、有三四十岁的中年男子说就是这个人,王某乙和李某乙把头盔上的防风玻璃放下来遮住脸提刀向该男子冲去,李第一刀砍在对方的后背上,对方朝前面一间卖鞋的门市里跑,二人追上去,李又砍他背部,对方倒在了地上,王朝对方的脚和大腿处连砍二刀后转身往回走,王某甲才跑到门市门口。之后三人开车回王某甲家,将迷彩服、砍刀和头盔交给王某甲拿去放好,王某甲开车送王某乙和李某乙回茶馆后就走了。24日凌晨1时许,三人一起投案了。26.同案犯李某乙供述。供认2011年9月23日晚上7点过,李某乙接到“王狼狗”(即王某丙)的电话叫其马上回到王租的房子,李打的到楼下看见王某甲的那辆银灰色越野车。上楼后,王狼狗和王某乙都在门口等着,三人每人拿一副摩托车头盔和迷彩服下楼,刀是用渔具口袋装的,由李背下楼。上车后,王某甲叫三人把衣服换了,去找个人。三人随即换了迷彩服,李给王某乙、王狼狗每人发了一把刀,王某甲说要砍的人叫“李二娃”,被关押后才知道死者叫李某甲。王某甲驾车在九支街上找了一二十分钟,在九支储蓄所的位置发现了要砍的人,王某甲在车上用手一指说就是那个,李和王某乙、王狼狗就戴上头盔提刀冲下去,李冲在最前面砍了那人右肩部一刀,那人朝附近的鞋店跑进去,并跌倒在地,李追上去砍在那人手背上,王某乙和王狼狗追到了,李记不清他们怎样砍的。砍了以后,三人提刀走回车上,王某甲开车往赤水方向走,途中把车停了,叫三人把迷彩服脱了,还下车将蒙车牌的东西取了,李和王某甲将砍刀、迷彩服、头盔等提到王某甲家。当晚11点过,李接到王某甲的电话,叫李和王某乙、王狼狗一起到宋袁糖果厂去,三人在糖果厂附近等了半个小时,王某甲乘车来了,说冷静一下去自首,还说王狼狗的媳妇要生娃儿了,就不用去自首了,李和王某乙都没反对,王某甲还说不要跟公安提王狼狗作案。之后三人去九支派出所投案。27.同案犯王某丙供述。供认2011年9月23日晚,王某甲叫王某丙、李某乙、王某乙同他出去办事(外出打架),当时王某甲开现代ix35越野车来接到三人后到王某丙出租屋拿刀、头盔和迷彩服,上车时王某丙看见车牌号被遮了。在车上,王某甲叫三人把迷彩服换好去找人,说等会儿去教训一下对方,不要整的太凶了。王某甲边开车边和别人通话,其听见王某甲在通话中问对方:“是什么样的人,穿什么衣服?”好像听见王某甲喊对方:“伟哥,你现在在哪里?”王某甲开车到了砍人的附近,王某丙看到罗伟站在公路对面正在和别人通话,后来王某甲挂断电话说要砍的人的样子和衣着体征,并说对方是一男一女。王某甲确定了砍杀的对象,下车前叫三人戴好头盔。三人持刀冲上去围砍对方,王某丙砍在那人的左后肩,被砍的人被追砍倒在一家鞋店门口,王某丙上去砍了大腿和臀部二三刀,没注意李某乙和王某乙是怎么砍的。砍完之后三人就上车跑了。王某甲问砍得如何,三人说没朝要害砍,应该不恼火。王某甲听后就打了个电话说事情办好了。砍人后,车子路过一条偏街,王某甲叫人把遮车牌的东西揭了。三人把迷彩服、头盔脱下来,和砍刀一起放到了王某甲家中。后王某甲打电话来,叫三人到宋袁糖果厂去,王某甲过来说被砍的人有生命危险,还指责三人下手太重。没一会儿,王某甲接了电话,对方说被砍的人死了。接着有辆越野车开过来,车里有个人有点像四哥。王某甲过去和车上的人谈了一会,那辆车就开走了,王某甲说被砍的人死了,经过四哥他们商量去投案。王某甲说王某丙妻子要生小孩,叫王某丙不要去投案了。之后,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坐一辆尾号1777的黑色力帆车去九支派出所投案了。28.被告人罗伟供述。供认2011年9月23日中午,金某甲来莉群宾馆找到其妻金某乙,说在头天晚上被人打了假牌。罗伟问跟哪些人打,金某甲说有“李二娃”、“李三”,是表姐赵某甲喊她去的,输了九万多元,借“李二娃”五万元高利息,把赵某甲差金某甲的三万元抵了,差”李三”一万元。罗伟说如果有证据就到派出所报案。当天下午5点过,罗伟回到宾馆,任某某喊罗一起吃饭,罗与金某乙、金某甲坐任的车去了赤天化一家羊肉汤锅,跟任一起的两个男子开面包车过去。吃饭时金某甲说头天晚上被“李二娃”、“李三”打了假牌输了几万,任说怎么不在任的茶馆输,并打了个电话。一会儿,“张草包”来了,任问张认识“李二娃”、“李三”不,张说“李三”是跟着罗幺爷在赌场里打假牌的,任听后比较生气,就对金某甲说这个事情他来帮她。饭后,几个人坐任的车回莉群宾馆,在车上金某甲说差“李二娃”的高利息,罗伟问了金某甲“李二娃”的电话后给“李二娃”打电话,李承认金某甲差他的钱,罗叫李晚上到莉群宾馆来一趟。到宾馆后,“李二娃”已在宾馆大厅等了,任问李是不是整(骗)了金某甲,李说没有,罗说欠钱总是要还的,并到宾馆房间清点发现钱只有3万多,就把钱放保险柜里。之后罗出来站在宾馆柜台处,这时“李三”和他媳妇一起来了,金某甲向罗介绍“李三”,“李三”说金某甲打牌欠他1万元,任某某说欠钱就该还,罗说钱不够,叫“李二”、“李三”明天来拿钱,“李二”、“李三”就同意了。之后,“李三”和他媳妇从宾馆后门出去了,“李二”也走了,其没注意走哪个门。任叫罗给王某甲打电话喊王教训“李三”,并跟王说“李三”出来了,任要罗给王说教训一下“李三”,不要整出大事。罗边给王打电话边从宾馆后门走出来,说“李三”出来了,告知王对方是两口子一路及穿着情况。罗打完电话返回宾馆,正走在宾馆门口的时候,王打来电话叫罗跟任某某说一下事情处理好了,罗随即把王的话跟任讲了。当晚十一二点,唐某某开沃尔沃小车与任来莉群宾馆接到罗。之后车子到了九支镇徐家祠胡家坳的地方,车停在一条乡村公路,任说“李三”死了,大家都沉默了。罗不确定王某甲是什么时候来的。在车上,任要王去自首,并交代当晚的事情是王某甲帮金某甲出气,任还特别交代不要牵扯到自己,王听后没说话。任叫罗打电话喊金某甲与王见一面,罗打电话叫林天祥接金过来。金过来后,任某某就介绍金、王认识,并跟金说王帮金出气砍了“李三”。任对罗说,罗与王通话是问桓二小孩满月的事。任又叫开车到宋袁糖果厂,到了后,罗与任、王下车,王说一个侄儿的媳妇要生娃娃了,任同意要生小孩的不去,只去三人投案,罗看见远处有两三个年轻小伙,王过去跟那两三个人说了会话,任安排林天祥送王某甲三人去投案,其余人坐车回宾馆休息。之前的虚假证言就是按照任某某教的说的。王某甲在石顶场被罗幺爷一伙人砍了,王驾驶的任某某的车子也被砸了,任跟罗谈起这个事时很气愤。29.辨认笔录。证实同案犯王某乙、李某乙从5把不同的砍刀中指认出各自所使用的刀具;同案犯王某甲辨认出被告人罗伟、证人任某某(即“任小四”);被告人罗伟辨认出证人任某某、同案犯王某甲;李某乙辨认出同案犯王某丙(即王狼狗);同案犯王某丙辨认出被告人罗伟(即与王某甲通话指认被害人的人)、证人任某某(即“四哥”)。30.通话记录。证实罗伟使用的150********的手机号码与同案犯王某甲使用的137********的手机号码在2011年9月23日19时46分通话49秒(罗主叫),19时51分通话104秒(王主叫),19时54分通话13秒(王主叫),20时03分通话43秒(罗主叫),20时05分通话17秒(罗主叫),21时05分通话17秒(王主叫);与证人任某某使用的139********的手机号码在2011年9月23日17时58分、20时22分、20时28分、23时17分、23时20分、23时27分有通话。此外,王某甲使用的137********的手机号码与任某某使用的139********的手机号码在2011年9月23日19时24分、19时43分、19时48分、20时26分、21时06分、21时10分有通话。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予以采纳。此外,案发后,被告人罗伟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甲近亲属6万元,被害人李某甲近亲属对罗伟表示谅解。关于被告人罗伟所持“走出宾馆不是向王某甲指认被害人李某甲”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持“罗伟构成过失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同案犯王某甲、王某丙供述、辨认笔录、通话记录能够相互印证,并有证人任某某、金某甲、张某某对罗伟回到宾馆后告知李某甲被砍细节的证言予以佐证,且罗伟亦供认走出过宾馆,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罗伟尾随李某甲走出莉群宾馆后门并打电话告知王某甲被害人李某甲与一个女人同行及李的体貌特征,向王某甲指认李某甲,随后李某甲被砍伤致死的事实。被告人罗伟明知任某某指使王某甲教训李某甲,仍为王某甲指认李某甲,导致本案发生,其具有伤害的直接故意,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罗伟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罗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综合本案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罗伟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持“积极赔偿”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处如下:被告人罗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伟的刑期自2013年3月13日起至2026年3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万晓波审 判 员  程德朋人民陪审员  黄 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