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平商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唐学金与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学金,朱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商初字第1251号原告:唐学金。委托代理人:冯小燕。被告:朱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学金与被告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学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学金负担。审判员  丁喜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