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平商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唐学金与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学金,朱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商初字第1251号原告:唐学金。委托代理人:冯小燕。被告:朱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学金与被告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学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学金负担。审判员 丁喜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