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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民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单武等11人申请执行许凤兰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武等,许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单武等11人被执行人许凤兰本院在执行单武等11人申请执行许凤兰返还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北民初字第2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福存审判员  李振河审判员  关 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