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民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单武等11人申请执行许凤兰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武等,许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单武等11人被执行人许凤兰本院在执行单武等11人申请执行许凤兰返还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北民初字第2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福存审判员 李振河审判员 关 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