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民终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冯荣芬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吕梅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冯荣芬,吕梅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民终字第17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春潮中路18-2。负责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辰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荣芬。委托代理人方镜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梅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荣芬、吕梅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安民初字第0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保险公司与冯荣芬、吕梅英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保险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保险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上诉人保险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华明审判员 孙 宏审判员 杜伟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