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马忠福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1388号罪犯马忠福,别名马云飞,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宾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三月一日作出(2003)保刑初字第1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忠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二月十一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九年五月十五日、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5月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忠福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月10日至2014年2月20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忠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2月11日至2019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