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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南漳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吴传军与南漳县东巩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军,南漳县东巩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吴传军。委托代理人敖明海,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漳县东巩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蔡春梅,南漳县东巩镇人民政府镇长。原告吴传军诉南漳县东巩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黄忠义审判员  郑明国审判员  周文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 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