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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淇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军彪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刘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彪,刘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淇民初字第607号原告马军彪,男,194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朝歌路22号。委托代理人李军生,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刘震,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南关北路文宗胡同13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黎阳路交叉口。负责人张森,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北段。负责人陈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彪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刘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要收集证据,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刘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俊彪负担。审 判 长  杨 勇审 判 员  刘耀光人民陪审员  原 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庞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