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初字第34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被告杨开碧、蒲良春、何守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杨开碧,蒲良春,何守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34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负责人黄平,该行行长。被告杨开碧,女。被告蒲良春,男。被告何守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诉被告杨开碧、蒲良春、何守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任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