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女,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案由:离婚纠纷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0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以服从原判决为由,于2014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静审判员 安维科审判员 张战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