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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民初字第36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钱军与被告司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军,司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初字第3627号原告钱军,女,汉族,1969年6月21日生。被告司侠,女,汉族,1977年12月9日生。原告钱军诉被告司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钱军于2014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钱军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军撤回对被告司侠的起诉。审 判 员  陆预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单肖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