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初字第084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甘国秀,韩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韩光明,甘国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8468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韩光明,男,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甘国秀,女,194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韩光明、甘国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