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68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济宁汉昆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汉昆经贸有限公司,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684-1号申请执行人济宁汉昆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解放路。法定代表人张香梅,总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城中街55号。法定代表人高德,董���长。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济高新区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105541.00元。至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济宁开发区支行,账号:73×××6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