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商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孙兆明与中冶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兆明,中冶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商初字第1140号原告:孙兆明,系枣庄市薛城区永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褚夫国,枣庄峄城泓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冶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姚海,董事长。被告:中冶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泉沟镇步行街路西。负责人:梁洪启,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南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兆明与被告中冶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兆明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孙兆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兆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12元,减半收取6206元,由原告孙兆明负担。审 判 长 孙彦明审 判 员 尚培万人民陪审员 孙治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