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南二中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小琴、谢月中、林晓虹、林宇东、林传杯与被执行人林先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琴,谢月中,林晓虹,林宇东,林传杯,林先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南二中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琴,女。申请执行人谢月中,女。申请执行人林晓虹,女。申请执行人林宇东,男。申请执行人林传杯,男。被执行人林先念,男,原住临高县临城镇南江村委会美迎村,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海南二中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琴、谢月中、林晓虹、林宇东、林传杯与被执行人林先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林先念赔偿申请执行人物质损失15727.59元。现被执行人林先念家属代替其将该执行款缴纳到本院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林先念缴纳至本院帐户的15727.59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小琴、谢月中、林晓虹、林宇东、林传杯;该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政代理审判员 张丽华代理审判员 周翼腾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文虎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审核:李政撰稿:周翼腾校对:吕文虎印刷:刘传凤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0日印制(共印15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