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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赵春香与徐录春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申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赵某某,女,汉族。被申请人徐某某,男,汉族。申请再审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徐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湟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源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9月18日赵某某审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赵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力,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赵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史正光审判员  祁晓春审判员  朱秋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永萍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原文。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