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蔡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129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自报)。因本案于2014年6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4)第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织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于2014年6月19日16时许,在本市海珠区康乐中约南一巷7号305房内,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向周某贩卖毒品两小包(每小包各10粒红色药丸,共20粒;经鉴定,共净重1.9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交易后被人赃并获。随后,民警在其住处查获红色药丸4粒、白色晶体4包(经鉴定,共净重2.8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查报告、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蔡某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现场照片、缴获的毒品、赃款、手机照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清单,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公(司)鉴(化验)字(2014)2046号化验检验报告,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蔡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甲基苯丙胺4.8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蔡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蔡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扣押的红色药丸24粒、白色晶体4包、sict手机1部,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项英子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人民陪审员 李燕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嘉智何兴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