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50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荣忠与钟利、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利,刘荣忠,王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5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荣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俊。上诉人钟利与被上诉人刘荣忠、王俊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南法民管异初字第00263号民事裁定,驳回钟利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钟利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钟利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江北区上品十六居住,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钟利的户籍地即住所地在重庆市南岸区桐梓坪,属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辖区,故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钟利提出其经常居住地在江北区,无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剑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