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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遂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石欢与被告秦二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欢,秦二峰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民初字第18号原告石欢,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杜贺岭,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二峰,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欢与被告秦二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欢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欢负担。审 判 长  韩 凌审 判 员  郭继东人民陪审员  李 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