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遂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石欢与被告秦二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欢,秦二峰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遂民初字第18号原告石欢,女,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杜贺岭,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二峰,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欢与被告秦二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欢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欢负担。审 判 长 韩 凌审 判 员 郭继东人民陪审员 李 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