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保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鹏与王振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鹏,王振超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保字第309-1号申请人张鹏。被申请人王振超。申请人张鹏与被申请人王振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振超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25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车辆为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王振超所有的房产(日房权证市字第××号)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抵押、变卖、毁损。二、将申请人张鹏提供的担保财产鲁L×××××号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匿、抵押、变卖、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