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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亮红、罗良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周亮红,罗良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谢会兵,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家牛,男,系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周亮红,女。被执行人罗良坤,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亮红、罗良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廖向阳执行员  李红日执行员  周振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