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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刘会平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平,储德润,储结旺,王德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627号申请执行人刘会平,男,1970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储德润,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储结旺,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德圣,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民一初字第01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德圣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62×××90账户上的存款3400元。该款请转至:岳西县财政局岳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法院执行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岳西县支行,账号:12×××4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