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青州齐盛机械有限公司与潘玉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齐盛机械有限公司,潘玉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953号原告青州齐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红箭路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志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文凯,青州谭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齐盛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潘玉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州齐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州齐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0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恩厚人民陪审员 周顺民人民陪审员 牛 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文桂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