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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崖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荣崖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孙某甲。被告田某。原告孙某甲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建伟担任审判长与助理审判员梁国成、人民陪审员于培波共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孙某乙(已婚)。因夫妻性格差异较大,经常有矛盾发生,致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曾起诉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又因准备为儿子的婚事及各方面的影响,便撤回起诉。但被告仍然与我关系僵持,对儿子的婚事不但不理还设置障碍,使家庭矛盾进一步恶化。且两年多来一直分居,没有共同语言交流,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请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等后,未做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孙某乙,现年29岁。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0年起,原、被告因处理家庭关系分歧较大。2012年12月原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后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撤回起诉。原告撤回离婚诉讼后,夫妻间并未和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10月14日我院询问被告对离婚的态度时,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户口簿复印件、本院对被告所做的笔录等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夫妻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虽结婚共同生活多年,但是被告没有与原告拥有较深厚的感情,应当妥善处理好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原告曾起诉本院要求离婚,经调解原告撤回起诉后,夫妻间仍然未能和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可准予离婚。对于原告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不予审查,待离婚后双方可另行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孙某甲与被告田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建伟代理审判员  梁国成人民陪审员  于培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颜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