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民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厦门舫昌实业有限公司、禾达纸箱工业(厦门)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148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责人周华。被告厦门舫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通。被告禾达纸箱工业(厦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美远。被告厦门市金英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集。被告厦门市英兴通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通。被告林文通,男,汉族,1963年1月24日出生。被告许水撰,男,汉族,1957年6月22日出生。被告邵茶花,女,汉族,1962年8月29日出生。被告许金泉,男,汉族,1982年6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厦门舫昌实业有限公司、禾达纸箱工业(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金英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市英兴通工艺品有限公司、林文通、许水撰、邵茶花及许金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厦门舫昌实业有限公司、禾达纸箱工业(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金英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市英兴通工艺品有限公司、林文通、许水撰、邵茶花及许金泉名下32410829元财产,并以出具保函以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诉讼保全财产申请未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厦门舫昌实业有限公司、禾达纸箱工业(厦门)有限公司、厦门市金英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市英兴通工艺品有限公司、林文通、许水撰、邵茶花及许金泉名下财产,价值以32410829元为限。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孙仲审判员王池代理审判员苏鑫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龚妍附页: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