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民初字第28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邵武市永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魏永华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oc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永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魏永华,永安市金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金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民初字第2825号原告邵武市永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浩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秋根,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永华。被告永安市金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黎清,经理。被告陈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武市永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永华、陈金阳、永安市金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魏永华下落不明,年内无法结案,待2015年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武市永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25元,减半收取3,862.50元,由原告邵武市永强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予以免收。审判员 彭贻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长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