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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诉前调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李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诉前调字第00572号原告:李某,男,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镇××胡××队××号。委托代理人:叶孝诚,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女,1966年9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镇××胡××队××号。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