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阳中法刑执字第35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冯志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志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阳中法刑执字第3504号罪犯冯志海,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德庆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德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志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冯志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志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8次;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志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志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黄耀聪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