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平民初字第018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魏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平民初字第01868号原告魏某,女,1993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男,1988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惠晓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