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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初字第55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5544号原告陈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