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民六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民六初字第523号原告佟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春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