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充民初字第31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陈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充民初字第3113号原告何某某。被告陈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4年9月29日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缴纳。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开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