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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2014)九民初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4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九龙县。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按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