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2014)九民初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九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4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九龙县。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按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