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李某行贿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内刑初字第248号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文盲,个体户。因盗窃于1986年1月25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3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22日被本院收押,2014年9月2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现押内黄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向阳,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4)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于2014年10月10日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暴晓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刘向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底被告人李某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均另案处理)在合伙承包信息金融商务中心项目的土方挖掘工程过程中,为少交渣土处置费从而获取更多利润,预谋共同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渣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窒原主任成某行贿20万元人民币,并由刘某甲将钱送给成某,刘某甲在向成某行贿过程中私吞5万元,向成某行贿15万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某户籍证明等书证及其同案人刘某乙、刘某甲、成某等人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的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刘向阳认为被告人李某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犯罪数额应以10万元认定,其余的10万系被索贿,不应认定犯罪数额;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对被告人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底被告人李某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在合伙承包信息金融商务中心项目的土方挖掘工程过程中,为少交渣土处置费从而获取更多利润,预谋共同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渣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窒原主任成某行贿10万元人民币,后刘某甲在成某办公窒与成某沟通向其行贿15万元,免缴渣土处置费。后刘某甲向被告人李某、刘某乙说成某要款20万元,被告人李某、刘某乙同意,并由刘某甲将钱20万元送给成某,刘某甲在向成某行贿过程中私吞5万元,向成某行贿15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因盗窃于1986年1月25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3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今天我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交代2009年年底我与刘某甲、刘某乙合伙承包信息金融商务中心的土方挖掘工程中我们为了少交渣土处置费,让安阳市行政执法局渣土管理站放松对我们工地的监管并由刘某甲出面给安阳市行政执法局渣土管理站的主任成某送了20万元。2009年年底的时候,刘某乙承包了信息金融商务中心的土方挖掘工程项目。刘某乙承包以后,找到我说,他承包的价格太低了,去掉给安阳市行政执法局渣土管理站要交的渣土处置费后利润很少,他想让我跟他一块干,让我去找执法局协调关系少交渣土处置费,另外让执法局对我们的工地进行照顾,少处罚。我说,我跟执法局的关系不是很熟,刘某甲跟执法局的关系较好,让刘某甲跟我们两个人一块干,执法局的关系由他协调,刘某乙同意。后来,我就找了刘某甲说了这件事,刘某甲同意跟我们两个人合伙一块干。然后,我就把刘某甲和刘某乙叫到一块,商量一块干活,我们当时商量的是,平均出资,平均分利润,每个人先兑10万元钱,我负责现场施工,刘某乙负责协调开发商的关系,刘某甲协调执法局的关系。协调执法局的关系由刘某甲全权负责,送礼的钱我们三个人平均负担。当时我们三个人每个人派了一个代表,我派了李某乙现场监督,我从家中拿了10万元钱给了李某乙让李某乙给了会计吴某,刘某乙也给了吴某10万元钱,不过刘某甲那10万元钱没有出,由于开工需要办理渣土准运证,他直接拿着那10万元钱去给执法局的领导成某送礼用了。但是后来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成某嫌10万元少,还需要10万元钱,我就给刘某乙打了个电话说,刘某甲说给执法局的成某送10万元钱不够,需要送20万元,刘某乙问,我们总共应该交多少元的渣土处置费,我跟刘某乙说应该缴纳32万元的渣土处置费,刘某乙一算,能少十几万元钱,刘某乙就同意了,刘某甲就从会计吴某那儿拿了10万元钱,给成某送去了。刘某甲给成某送这20万元的时候,他让我跟他一块去,他当时开着他的尼桑车接着我一块去了,刘某甲把我拉到一个茶楼下,具体名字我记不清了,刘某甲从车上拿了一个黑色的塑料袋和我一块上了二楼,我到别的一个房间去喝茶了,他自己背着一个黄色的包提着这个黑色的塑料袋去一个包间见成某了,这个黑色的塑料袋里装的是人民币20万元,过了半个小时左右,他从房间出来后跟我说,把钱给成某了,然后我们就走了。2、同案人刘某乙供述:2009年冬天的时候,我以我个人的名义与信息服务中心的开发商窦某签订合同承包了其开发的信息服务中心的土方挖掘工程。我把合同签好后,听说这一片工程较多,出土量较大,没有人要那么多土,往外倒土还需要给别人钱,但是当时我报价的时候就没有算这笔预算,这样算下来就赚钱少了。然后,我就跟开发公司的王某和霍某说了这个情况,要求涨价,他们说这个价格如果我不干有人干。后来我们村的李某和刘某甲听说我承包这个工程,刘某甲、李某就找到我想承包该工程,最后,我们商量三人合伙干,平均出资,利润也均分。当时刘某甲、李某找我合伙承包该工程的时候,李某说,刘某甲跟执法局有关系,跟他合伙干,可以少交渣土处置费,而且能够少罚款,这样下来这个工程就能多挣钱。合伙后,由刘某甲负责协调执法局的关系,我们三个人商量每个人兑10万元钱,由于开工前需要办理渣土清运证,所以刘某甲就直接把他应交的那10万元用于协调执法局关系去了,但是过了两天,李某跟我说,刘某甲说那10万元钱协调关系不够,再从我们两个人兑的那20万元钱中再拿10万元协调关系,总共就需要给成某送20万元钱,我们就不用再交渣土处置费了,我问李某,总共应该交渣土处置费多少钱,他说,应该交32万元,我想着能够少交十几万元钱,我就同意了。这20万元钱,由刘某甲出面送给了执法局的成某了,至于是刘某甲一个人送的还是他和李某两个人一块去送的,这个我不清楚,反正我没有直接去给成某送这20万元。刘某甲跟执法局的成某关系较好,送钱打点一下关系,可以少交渣土处置费,这样我们的工程就能多挣点钱。另外,我们也想让他对我们的工地进行照顾,由于我们拉土会违反出车不准带泥、抛洒的规定,罚款就会较多,甚至可以让我们停工整顿,在他的帮助下,我们少交了十几万元的渣土处置费,而且他对我们工地也比较照顾,该对我们工地处罚的不处罚,该让我们工地停工整顿的也没有让我们停工整顿。3、2009年年底的时候,刘某想承包一项目的土方挖掘工程,但是他的资金不够,他就找到我、李某商量承包该项目的土方挖掘工程,我们三人商量三人平均投资,利润均分,由刘某乙负责找别人公司的资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由我以我们公司的名义到行政执法局开渣土运输通行证,李某具体负责施工。工程承包下来后,需要办理渣土运输通行证我们才能开始施工,办理渣土运输通行证需要事前向安阳市行政执法局渣土管理站交渣土处置费,当时每立方应该交8元钱,当时我们的工程共40多万立方渣土,需要缴纳32万元的处置费,我、李某、刘某就商量找人送礼不交处置费,我当时认识安阳市行政执法局渣土管理站主任成某,他们两人就让我去给成某送礼协调免交处置费,我就去了成某的办公室。我在成某的办公室跟他说,让他关照一下,让我们不交渣土处置费,给我们办理个渣土通行证,他问我,我们的工程有多少立方渣土,我说40万方,他让我算一下应该交多少钱,我说应该交32万元,我又说,不让他白帮忙,给他10万元好处费,他说,有点少,我又给他加了5万。我回去后,就跟刘某乙、李某说了这个事,他们俩人都嫌要的钱有点多,问我能否再少点,我说,成某说不行,我们最后商量决定给成某送20万元,我们商量好后的当天下午,我约成某在一茶楼见面,李某到茶楼楼下将事先装好的20万元钱给了我,然后,我一个人进了包间,见了成某,我跟他说,这20万元钱是给他的,让他帮忙让我们不用交渣土处置费,给我们办个渣土运输证,又说为尽早开工,最好第二天就能给我们把运输证办好,他说没问题,然后我就走了。我记得,第二天,我就去执法局找成某顺利办理了渣土通行证。刘某甲情况说明:2009年年底,我约成某在一茶楼见面,我开车带着李某到茶楼下,我带着我的皮包和一个黑色塑料袋,黑色塑料袋里有20万元,到茶楼二楼包厢门前,我拿出5万元放到了我的皮包里,然后,到包厢里我把黑色塑料袋里剩余的钱送给了成某。4、同案人成某的供述:2009年的时候,刘某甲到我的办公室找到我说,他和别人承包了土方挖掘、清运工程,由于土方清运需要缴纳渣土处置费,他让我帮他免交渣土处置费,并说到时给我好处费,我问他该工程有多少立方渣土,他跟我说了个数,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我让他算一下,按照规定应该交多少钱,当时每立方土是8元钱,他又算了个数,他说如果能够全部减免了,给我10万元钱,我说有点少,他又说给我15万元钱,我说中,我让他回去给我准备该工程的相关的立项等手续,他随后就把相关手续送过来了。我看完手续后,发现该工程不需要缴纳渣土处置费即可办理渣土运输证,但是我没有将该规定告诉刘某甲。过了几天,刘某甲跟我说工程开工催得比较急,想着赶紧施工挣钱,想让我帮忙先给他把运输通行证办下来,我就跟我们单位办证大厅的工作人员(具体谁我记不清了,我记得是个女的)打了个招呼,我跟她说,该工程属于免交渣土处置费工程,让她优先给刘某甲办理渣土运输通行证,然后工作人员就给刘某甲办理了张渣土运输证。工程开工后,具体开工多长时间我记不清了,刘某甲给我打电话,约我到一茶楼的茶馆喝茶,在茶馆二楼的一个包间里,他给了我15万元现金,并跟我说,渣土运输手续优先给他办理,工程进展较顺利,该让他停工的情况没有让他停工,该对他进行罚款的情况也没有进行罚款,比较关照他,另外,渣土处置费也给他减免了,比较感谢我,我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这15万元钱是用一个袋子装着的,我记得面额有100的,有50的。我把钱存到我的银行卡上了,具体哪一张银行卡,我记不清了。这15万元钱是刘某甲为了感谢我在手续办理、渣土处置费减免、日常监管照顾等的帮助给我的好处费。5、证人王某的证言:该证据证实了2009年底,刘某乙以公司的名义与信息金融商务中心签订了土方工程承包协议;后信息金融商务中心将款打入建工集团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帐户的事实。6、书证(1)刘某乙情况说明:本项工程是其个人承包,与鑫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建工集团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关。(2)刘某乙悔过书:为少交渣土处置费而给成某行贿是错误的。(3)刘某甲情况说明:证实刘某甲在给成某行贿的过程中,自己私吞5万元,向成某行贿15万元。(4)城市管理局文件:成某任职证明。(5)干部任免审批表:成某履历。(6)建设渣土管理站证明:证实成某2006年8月至2010年1月期间担任安阳市建筑渣土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行政全面工作,2010年1月免去主任职务后至2010年7月仍主持渣管办工作。(7)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市容卫生监察大队更名为建筑渣土管理站。(8)李某户籍证明。(9)安阳市金融信息服务中心与李某工程承包协议复印件。(10)收款证明:证实信息金融商务中心共付给李某、李某、刘某甲三人承包的工程款115万元人民币,其中有20万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鑫丰源投资有限公司,其余的95万元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建工集团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1)李某前科刑事判决书。(12)指定管辖决定书二份。7、视听资料:光盘1张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刘向阳认为被告人李某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其犯罪数额应以10万元认定,其余的10万系被索贿,不应认定犯罪数额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李某主观上为了免除应该缴的渣土处置费而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成某行贿,客观上是否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影响行贿罪的构成;刘某甲在成某办公窒与成某沟通行贿数额后,三行贿人经商议主动向成某行贿,不属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虽主观上向成某行贿20万元,但刘某甲在给成某行贿的过程中,自己私吞5万元,向成某行贿15万元,其余的5万元客观上未实施,故被告人李某的行贿数额应认定为15万元。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秀文审 判 员 杨武群代理审判员 张鹏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旭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