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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章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赵某某,男,生于1990年9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沈乃新,男,章丘三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孙某某,女,生于1992年1月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李宝先,男,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沈乃新,被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宝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10年秋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两人接触时间短,缺乏了解,感情一般。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但由于时间的推移,发现双方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吵闹打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13年11月,我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多以来,双方无任何沟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返还彩礼3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孙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因是与原告2011年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同居生活,只是因为双方年龄不到,才于2012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在尚未登记结婚时双方已同居生活,双方互相了解,婚前基础较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不是双方感情破裂,不是双方感情破裂,而是我婚后怀孕期间患有慢性疾病,原告对我予以嫌弃,怕我拖累了他的生活才要求与我离婚。法院不应对原告这种对婚姻不负责任的丑恶现象予以支持。如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原告返还婚前个人财产,42寸TCL液晶电视机一台、被子20床、床单36床。支付分居后因看病支出的医疗费用11006.9元,交通费630元,一次性给付30000元补偿金。经审理查明:我与被告2010年秋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3年11月7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1月10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另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11月18日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11月6日开始分居,被告曾收取原告彩礼51800元,被告现患有慢性肾病。现存放于原告处原告认可的被告婚前个人财产,42寸TCL液晶电视机一台、被子12床、床单10床。本院认为:自原、被告2013年11月6日双方分居以来,距今已近一年,原告于2013年11月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法院判决不离后,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说明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尚未化解,原告在短时间内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可予认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0000元,因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已查明存放于原告处的被告婚前个人财产42寸TCL液晶电视机一台、被子12床、床单10床,原告应予以返还。被告与原告分居后支出的医疗费用11006.9元,交通费630元,要求原告偿还,虽然被告提供的证据本身存在连单、票具本身不规范等瑕疵,且无证据证实该医疗费用已形成夫妻共同债务,但因被告患有病症,影响了其正常的收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有义务帮助、照顾被告,本院酌情认定原告补偿被告因治病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6000元。因被告现患有慢性肾病,虽然被告无证据证实其病情起因于原、被告双方的共同生活,从两人曾经共同生活较长的实际情况出发,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后,原告对被告病情的后续治疗费予以适当补偿,亦在情理之中,综合本案导致原、被告离婚的各种因素,原告补偿被告后续治疗费等10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二、原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婚前个人财产42寸TCL液晶电视机一台、被子12床、床单10床。三、原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被告孙某某因治疗所患疾病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6000元,后续治疗费用10000元。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业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