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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康某某、吝某某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康某某,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金贵,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康某某,住唐县。被执行人吝某某,住唐县。申请执行人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向本院提起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了该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对康某某、吝某某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国正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邸雪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