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保字第102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戴秋龙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戴秋龙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保字第1022-1号原告: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188号瑞立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张晓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翔龙、陈善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秋龙。本院在审理(2014)温瑞商初字第3845号即原告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秋龙、杨玉妹、黄智光、陈亮、林熳、嘉兴市奥林匹克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南湖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戴秋龙名下的坐落于某地的房屋(产权证号:000044**)予以保全,限制其权属变更和设定抵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登记在被告戴秋龙名下的坐落于某地的房屋(产权证号:000044**)办理转让过户、设定抵押等手续(限制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二年,若未办理续限手续,期限届满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葛建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晓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