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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刑执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兆江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兆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1620号罪犯王兆江,男,1961年3月22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隆化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九日以被告人王兆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一九九七年四月四日被假释。假释期间又犯新罪,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作出(1999)保刑初字第10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兆江犯抢劫罪,撤销假释,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和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八个月、一年三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5月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兆江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月13日至2014年2月20日,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3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兆江减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6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龚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