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合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沈良枝与王霏、李恒兰、宫恩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良枝,王霏,李恒兰,宫恩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民合初字第1846号原告:沈良枝。委托代理人:刘忠诚,系大连金州新区湾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霏。被告:李恒兰。被告:宫恩惠。原告沈良枝诉被告王霏、李恒兰、宫恩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联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良枝及委托代理人刘忠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霏、李恒兰、宫恩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被告王霏因做服装生意向原告借款50万元,2013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王霏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2013年5月30日偿还20万元,剩余30万元在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被告李恒兰用自己的房子做了抵押担保,该笔借款被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三被告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被告王霏向原告借款50万元,2013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王霏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王霏2013年5月30日偿还原告20万元,剩余30万元在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一份、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借款给被告使用,被告应及时偿还,长期拖欠不付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0万元借款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李恒兰、宫恩惠对该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请,因涉案房屋抵押登记书载明的抵押人、借款人、抵押权人与原告所述事实不符,故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沈良枝借款50万元。二、驳回原告沈良枝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一份,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单联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