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54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甘肃凯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秀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凯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王秀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5448号原告甘肃凯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乔国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鸿雁,宁夏银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莉,宁夏银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英,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系原告提供,其他身份不详)。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甘肃凯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秀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凯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凯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凯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贵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盟 搜索“”